(2016)鄂0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6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经营者彭昕扬,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7号2层4号汉华星港203-204。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九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宣判前,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