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务工。2005年1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乙,无业。2011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3月13日因吸毒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邓某甲在其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一村的家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邓某乙2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邓某乙在高密市密水街道杨戈庄村加油站以每克240元钱的价格将该2克甲基苯丙胺销售给王某。2、2015年9月中旬,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家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邓某乙1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邓某乙在高密市密水街道振富轮胎厂门口以240元钱的价格将该1克甲基苯丙胺销售给王某。3、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家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邓某乙2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邓某乙在高密市密水街道振富轮胎厂门口以每克240元钱的价格将该2克甲基苯丙胺销售给王某。4、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家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邓某乙5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邓某乙在高密市密水街道杨戈庄村加油站以每克240元钱的价格将该5克甲基苯丙胺销售给王某。5、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家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邓某乙1克甲基苯丙胺;同日,邓某乙在邓某甲家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该1克甲基苯丙胺销售给刘某。6、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家门口以每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2克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邓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被告人邓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收发微信红包情况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通信详单,中国农业银行打款凭条照片,办案说明,高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4)高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密市(2006)高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高密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多次贩卖毒品,已构成贩毒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乙称其系自首,经查,被告人邓某乙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予认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邓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别佃强人民陪审员 范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