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淡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972-2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淡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淡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淡某某在某加油站的20%股份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原告刘某某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淡某某在某加油站的20%股份,并查封原告刘某某、刘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淡某某在某加油站的20%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刘某某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