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刑更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德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德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300号罪犯梁德志,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0日以(2001)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德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13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德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对其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梁德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梁德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德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德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