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9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被执行人:拓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拓某某在某某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拓某某在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83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对被执行人拓某某在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