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讷河市委党校与被执行人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讷河市委党校,关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讷河市委党校,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农乐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宏艳,职务,常务校长。被执行人关红颖,干部,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共产党讷河市委党校与被执行人关红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部分履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8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