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与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0841-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汪演滨。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渝,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4770-X),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谐和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麻伟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宁宏灯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5890元、执行费138.35元、诉讼费197元,合计1622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