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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贝诉被告王增志、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贝,王增志,吕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702号原告:王贝,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君,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增志,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吕丽娜(系被告王增志之妻),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贝与被告王增志、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增志、吕丽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王增志与被告吕丽娜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增志于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王贝借款6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贝现金陆万元整,月息玖佰元整,即壹分伍。王增志2015年3月24日。”当日原告王贝给付被告王增志现金6万元。但至今被告王增志尚未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也未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王增志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始,按年利率18%计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吕丽娜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负担。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王增志向原告王贝借款6万元,并约定月息1.5%,即年息18%。但被告王增志至今尚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且原、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增志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笔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吕丽娜应当与被告王增志一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增志、吕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贝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增志、吕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颖欣人民陪审员  董翠英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