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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洪邦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邦,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邦,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邦与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做工作已自愿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82执3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