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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甲、陆某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陆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923号原告杨某甲。原告陆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效东,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本院审理原告杨某甲、陆某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陆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