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甲、陆某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陆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923号原告杨某甲。原告陆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效东,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本院审理原告杨某甲、陆某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陆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