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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立良等与李中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木,刘立良,吴智江,刘振路,吴绪海,吴绪成,吴传红,吴智忠,李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木,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刘立良,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吴智江,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刘振路,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吴绪海,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吴绪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吴传红,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吴智忠,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中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木、刘立良、吴智江、刘振路、吴绪海、吴绪成、吴传红、吴智忠与被执行人李中元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7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2229元及利息、执行费233.43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