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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建广与威海亿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广,威海亿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广。被执行人威海亿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茂琰。申请执行人王建广与被执行人威海亿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541327.00元,并负担执行费3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洋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