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秋来与叶中文、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来,叶中文,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秋来,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侗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侗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锦花坪**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被执行人叶中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芦淞区太子路**号嘉洲大厦***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68********。被执行人郭艳,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号嘉洲大厦***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秋来与被执行人叶中文、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