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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秋来与叶中文、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来,叶中文,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秋来,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侗道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侗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锦花坪**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被执行人叶中文,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芦淞区太子路**号嘉洲大厦***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68********。被执行人郭艳,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号嘉洲大厦***号,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秋来与被执行人叶中文、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