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滁州开发区点石家装经营部与李东装修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点石家装经营部,李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832号原告:滁州开发区点石家装经营部,住所点安徽省滁州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5949-5。经营者:陈顺,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滁州开发区点石家装经营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滁州开发区点石家装经营部与被告李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有维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