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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夏后建与黄建波、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后建,黄建波,沈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973号原告:夏后建,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黄建波,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沈龙龙,男,1991年2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夏后建诉被告黄建波、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夏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被告黄建波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由被告沈龙龙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沈龙龙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核实,亦无法明确被告沈龙龙的具体户籍信息。且原告未提供自身的联系电话,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本院亦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应视为原告无法补充被告沈龙龙的具体身份信息。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后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