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小牛与严巍、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牛,严巍,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小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严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万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小牛与严巍、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巍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名下源北新村165栋503室房产于2015年9月25日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万勇工资及公积金账户于2016年2月23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冻结,名下新庙新村86栋203室房产面积为49.73平方米,无车辆。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