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傅煜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傅煜,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89号原告:刘傅煜,男,汉族,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蓝丽丝、罗俊杰,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环市西路204号大院龙飞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危伟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敬华、杨洋,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傅煜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傅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傅煜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人民陪审员 徐韶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