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7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玉泉与陆备良、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泉,陆备良,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488号之二原告:高玉泉,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一菲、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备良,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分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康民路5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1730293L。负责人:陆备良。原告高玉泉与被告陆备良、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高玉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3.50元,由原告高玉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