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791号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南正街南正小学对面*楼。法定代表人:雷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道军,男。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经济开发区东二路。法定代表人:陆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承包了被告所在耒阳市青鹿东二路北段的厂房包工包料工程。2009年原告的工程已完成,经与被告结算工程款还欠共计22万元,之后2013年、2014年被告陆续偿还了8万元,现还欠工程款14万元,被告并出具了书面欠条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证明、建筑工程合同、欠条,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资道军借用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8年9月2日与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慧星彩印包装厂厂房发包给原告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资道军向其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卫华与资道军进行了结算,双方经结算后,尚欠资道军厂房工程款220000元,2012年7月21日陆卫华向资道军出具220000元欠条一张,约定年底清付。2013、2014年陆续偿还了工程款80000元,现尚欠14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资道军借用原告的名义与被告于2008年9月2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其为资道军挂靠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建设,资道军为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被告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根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对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法定代表人陆卫华向实际施工人资道军出具的220000欠条一张为凭,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告李丛云和国付款”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