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664号 姜楠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64号被执行人:姜楠,女,1992年6月2日生,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姜楠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