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民委员会与王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民委员会,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0073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法定代表人:魏永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照福,该村民委员会书记。被执行人:王松,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人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民委员会与王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松名下无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本院对王松进行了两次司法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