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桃英因与被告湖南神牛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桃英,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曾桃英。委托代理人江九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共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桃英因与被告湖南神牛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曾桃英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桃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桃英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