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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怀宇与冯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宇,冯挺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朱怀宇被执行人冯挺挺申请执行人朱怀宇再与被执行人冯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怀宇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9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124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存在也称还未查找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