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英申请执行李向彬、胡节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某、胡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明光建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