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景峰、张鑫诉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峰,张鑫,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09号原告:乔景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岭委*组。原告:张鑫,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岭委*组。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乔景峰、张鑫诉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乔景峰、张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景峰、张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景峰、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景峰、张鑫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