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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刘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31号申请执行���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艳,经理。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刘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5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刘兴华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