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刘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31号申请执行���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艳,经理。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诉刘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5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刘兴华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