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428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沈永高,一般授权。被告涂某甲。原告沈某诉被告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永高、被告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涂某甲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涂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中长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涂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证明婚生子涂某乙的情况。被告涂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我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如果原告要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涂某甲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涂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长期争吵,致夫妻间矛盾日深,现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涂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沈某与涂某甲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沈某与被告涂某甲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沈某起诉离婚,被告涂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涂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权衡原告沈某和被告涂某甲各自的家庭环境,本院认为婚生子涂某乙随原告沈某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所以婚生子涂某丙由原告沈某抚养,被告涂某甲应当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部分负担涂某乙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涂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涂某乙由原告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涂某甲每月负担涂某乙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