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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辉与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欣,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张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辉于2016年9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欣给付轮胎款139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共计14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辉与张欣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欣于2016年10月28日给付4480.00元,余款1万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