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三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韦开挺、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韦开挺,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04-1号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龙泉路25号。法定代表人:司书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业梅,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开挺,个体装修。被告: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钱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杰,该公司生产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淄民三初字第2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安阳分行13×××07账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支行50×××0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新华支行41×××67账户、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00×××12账户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开挺、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安阳分行13×××07账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支行50×××0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新华支行41×××67账户、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00×××12账户的查封。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李居滨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