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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波诉被告田诚、臧芝含、王延韬、朱建益、曹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田诚,臧芝含,王延韬,朱建益,曹成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67号原告:吴波,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诚,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被告:臧芝含,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延韬,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建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成业,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田诚、臧芝含、王延韬、朱建益、曹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田诚、臧芝含,原告在限定期限内又未提供被告田诚、臧芝含的其他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田诚、臧芝含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以便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张 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温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