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邱广发与胡志林、傅飞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广发,胡志林,傅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邱广发,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胡志林,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飞凤,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广发与被执行人胡志林、傅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志林系上杭县国税局干部,傅飞凤系紫金矿业职工,俩被执行人工资均已被提取,已提取的工资已在各案中进行分配,经查被执行人胡志林、傅飞凤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志林、傅飞凤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