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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小善与王中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善,王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善,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王中林,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卢小善与王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双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中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小善于200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中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中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卢小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小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