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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覃志祥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覃志祥,刘祥,向六英,冉茂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77号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爪塔E幢安置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9405‐0。法定代表人:贾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覃志祥,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维,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男,生于1979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向六英,女,生于1993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第三人:冉茂国,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志祥、刘祥、向六英,第三人冉茂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正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