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永与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93号申请人:刘昌永。被申请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承志。原告刘昌永与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标的额42万元)。申请人提供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4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