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春霞申请执行包音吉日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包音吉日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关于李春霞申请执行包音吉日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