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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4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古吉,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昭觉县。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曲比尔布日,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昭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伙同余七阿日(冒名舍七依生,在逃)经事先预谋,至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长乐村怡乐家园,由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在楼下望风,由余七阿日通过爬落水管的方式从该小区9幢206室未逛好的窗户进入程某家中,窃得被害人程某家中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同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伙同余七阿日经事先预谋,至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景湖水岸小区,由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在楼下望风,由余七阿日通过爬落水管的方式从该小区27幢303室未关好的窗户进入应国军家中,窃得被害人应国军家中的利群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32.4元)和电瓶车钥匙1把。同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江东区将被告人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应国军、袁某的陈述,提取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尔古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曲比尔布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阿尔古吉、曲比尔布日退赔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