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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字1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李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李炬强,余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11808号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阳玉城村面前潮。法定代表人:张涌生,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翔大道111号二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L4566120-0。经营者:李炬强。被告:李炬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余嘉伟,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受理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李炬强、余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李炬强、余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强韧五金贸易商行、李炬强、余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为2263元,由原告揭阳市宝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