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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怀东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鼓楼南街。法定代表人燕慧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宏,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康怀东,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本院在执行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康怀东发出执行通知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你名下借款抵押物(位于左云县城西滨河路东梓菡佳园2区11、12、13、14、15、16、17、18、19号九套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二、查封期为二年(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