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伟,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2012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唐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一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已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方某某。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唐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唐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唐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