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4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曾照杰与郭奇、郭法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照杰,郭奇,郭法富,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476-2号申请执行人:曾照杰,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郭奇,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郭法富,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董玲,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执行人郭法富之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奇、郭法富、董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曾照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