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砚山信用社申请执行麻学财、丁振富、丁守柱、丁振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砚山信用社,麻学财,丁振富,丁守柱,丁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砚山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法定代表人伊国兴,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麻学财,男,1955年06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丁振富,男,1964年10月02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丁守柱,男,1984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丁振发,男,1969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砚山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麻学财、丁振富、丁守柱、丁振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