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志高、高亚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志高,高亚芹,姚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志高。被执行人高亚芹。被执行人姚志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志高、高亚芹、姚志龙(2014)滨商初字第06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姚志高、高亚芹、姚志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