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魁与被执行人于学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魁,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景魁,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于学伟,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张景魁与于学伟承揽合同纠纷(2015)丰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于学伟给付执行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