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光义、邵同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义,邵同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义,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邵同峰,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经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至蚌埠市长途汽车中心站伺机行窃,在该车站停车场内的一辆蚌埠市至灵璧县长途汽车内,被告人邵同峰阻碍被害人许某通行,被告人李光义趁机将被害人许某裤子后面左侧口袋内的现金1900元盗走。随即二人将所盗钱款分掉。另经当庭查实,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平面图、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钱款1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光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同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邵同峰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光义、邵同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光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邵同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