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圣新与钱庆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新,钱庆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吴圣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钱庆镜,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吴圣新与钱庆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询了钱庆镜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已经冻结了钱庆镜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其存款人民币19000元,本案申请人吴圣新按债权比例分得执行款360元。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