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金枝与于秀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枝,于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97号申请人刘金枝��女,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秀强,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刘金枝申请执行于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