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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金枝与于秀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枝,于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97号申请人刘金枝��女,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秀强,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刘金枝申请执行于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秀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