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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建与卞永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卞永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初5837号原告:王建,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信武,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永华,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民,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建与与被告卞永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信武、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4434.82元、车费753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卞永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3日,被告卞永华驾驶车牌号为津H×××××号小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遇王建驾驶车牌号为津E×××××号小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驶来,卞永华车右前部与王建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卞永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建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对于赔偿问题未达一致,故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请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卞永华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3日,被告卞永华驾驶车牌号为津H×××××号小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遇王建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津E×××××号小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驶来,卞永华车右前部与王建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卞永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津H×××××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津港公路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意见:1、卞永华车损自负(凭票)。2、卞永华承担王建车损(凭票),就此结案。该事故认定书下端记载“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再查,原告王建、被告卞永华均在该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认定处及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处签字确认,原、被告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损失已经由被告卞永华赔偿完毕。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原告与被告卞永华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自身利益的平衡妥协,原告有权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主张或放弃,该调解协议中对于履行完毕调解事项后明确记载“就此结案”,是对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终结。并且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送达至双方,故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被告卞永华在该调解协议生效后也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承担了原告的车辆损失,至此该调解协议已经完全具备了对双方的约束力。所以双方均应遵守该调解协议的约定,原告对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应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车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