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罗雪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华,罗雪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雪娇,女。上诉人王振华因与被上诉人罗雪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振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振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玉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