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21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丹,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薛丹,身份证号230103198208082820,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二道街50号2单元7楼1室。被执行人:张楠,身份证号230103197809305511,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3-27号5栋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丹与被执行人张楠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应给付抚养费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