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917号
原告:新疆君豪五乌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法定代表人:石金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长福,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原告新疆君豪五乌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君豪五乌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君豪五乌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芸卉 关注公众号“”